2021年8月12日,大庆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用于安达市昌德镇某工程的建筑施工。大庆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按合同约定陆续向黑龙江省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混凝土,但黑龙江省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2023年4月,黑龙江省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欠条,承认欠大庆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09,979元,并承诺2023年8月20日前付清全部欠款。到期后,黑龙江省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仍未支付货款,大庆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无奈申请了诉前保全,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货款并支付利息。
承办法官受理该案件后,认真翻阅案件材料,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存在良好的调解基础。为快速高效解决涉企纠纷,有效减轻企业诉累,法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并将调解工作贯穿其中。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因前期沟通不畅对抗情绪较为激烈,法官便多次通过电话沟通,引导当事人背对背调解、面对面协商,为双方释法明理、劝双方换位思考,力争立足实际解决分歧。最终,原、被告双方在还款方式上达成一致,成功签署了调解协议,仅用1个星期,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承办法官表示:“虽然查清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并不难,但如何确保原告公司能够顺利收回货款,这才是我们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以法治助力营商环境建设的应有之义。”